网贷知识及风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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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 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安润金融平台根据监管规定开立专门的网络知识及风险教育专栏,并分为“风险提示”和“法律法规”栏目,供平台用户了解学习。

  •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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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润金融风险提示告知书

    致尊敬的安润金融用户:

    鉴于网络借贷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多种风险因素, 安润金融在此就网络借贷活动的风险及禁止性行为向您提示如下,望您在进行网络借贷交易前, 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网络借贷风险提示

    1、政策风险

    因网络借贷是基于当前的国家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以及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网络借贷面临损失。

    2、信用风险

    安润金融不对出借项目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证或承诺。在发生最不利情况下(可能但并不一定发生),可能不利于用户实现项目的预期收益甚 至本金遭受损失。

    3、信息传递风险

    安润金融将按协议约定进行信息披露,用户应充分关注并及时主动查询项目相关信息,如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由此产生责任和风险应由用户承担。

    4、操作风险

    (1)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将有可能给用户造成一定损失;

    (2)由于存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的黑客恶意攻击可能性,用户可能会因此遭受损失;

    (3)用户的账号及密码信息可能被盗或被泄露,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用户可能遭受因此导致的损失;

    (4)用户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从而遭受损失;

    (5)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出现延迟,或因其他原因出现中断、停顿或数据不完全、数据错误等情况,从而使交易出现延迟、中断 或停顿,可能会造成委托人损失;

    (6)用户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造成用户损失;

    (7)用户使用的计算机可能因存在性能缺陷、质量问题、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及其他原因,而对用户造成的交易时间或交易数据方面的影响, 给用户造成损失;

    (8)网上交易、热键操作完毕,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将可能造成用户损失;

    5、不可抗力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 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

    二、网络借贷禁止性行为提示

    1、安润金融平台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将严格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予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 下列活动,请您知悉并共同进行监督: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 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2、作为出借人,不得从事以下行为或存在以下情形: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信息;

    (2)使用非法资金或非自有资金进行出借;

    (3)不具备与进行网络借贷活动相适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出借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融资项目;

    (4)其他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用户在做出出借决定、签署各项协议之前应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并认真阅读网站内各项协议以及公布的各项规则的全部内容;同时,用户需要 了解相关出借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出借风险与收益状况。如有任何疑问,用户应向安润金融进行咨询。

    用户全面阅读《风险提示书》,并仅在确认其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能力、确认已从安润金融获得令其满意的咨询结果、确认拟进行的交易安全 符合其本身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以及接受该交易可能会出现风险之后,才进行安润金融上的网络借贷交易。

    特别提示

    前述风险提示不能穷尽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

  •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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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

    要点解读

    关于安润金融提供居间服务的法律基础及互联网个人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请参阅下文:

    借出人与借入人通过网络借贷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双方约定。

    安润金融提供居间服务的合法性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安润金融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匹配、合同签订等有关服务,帮助双方达成 交易,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电子签名法》第3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 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通过安润金融平台签订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出借人获取出借收益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 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通过安润金融平台出借资金的收益在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范围以内,受到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

同期限可参考年化利率非
实际收益利率,不构成
安润金融的任何承诺。
市场有风险,出借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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